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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亚芳、张婧、郭艳梅、刘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亚芳,张婧,郭艳梅,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亚芳(又名高反反),女,197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婧,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艳梅,女,198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峰,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31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亚芳、张婧、刘峰、郭艳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亚芳偿还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1月5日按月利率1.26%计算,从2012年1月6日至该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张婧、郭艳梅、刘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6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高亚芳、张婧、刘峰、郭艳梅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分期分批偿还和解协议。案件受理费106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高亚芳、张婧、刘峰、郭艳梅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