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韦家懂、韦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韦家懂,韦家亮,叶清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二初字第4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500777—X。诉讼代表人:黄丽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天扩,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伟,该支行职工。被告:韦家懂,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横县。被告:韦家亮,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横县。被告:叶清春,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韦家懂、韦家亮、叶清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燎民代理审判员  覃柳琼人民陪审员  陆伟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