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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位灵与位新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位灵,女,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位新国,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再审申请人位灵与被申请人位新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40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位灵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原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已经解除,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错误。经调卷复查,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申请人位灵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其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位灵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燕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