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见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见某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见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景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陕西省陈仓区人。申请执行人见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景某某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见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某某给付案款51072元案件诉讼费2582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见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景某某及妻子长期在外打工无具体地址可寻,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明了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具体地址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