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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郇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民一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沭民一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