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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谢春兰与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兰,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谢春兰,女,1971年3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林伟,赣州市南康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祖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春兰诉被告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春兰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0日,原、被告签���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家具厂博览中心二楼A区A2号商铺租给被告经营三年,2015年租金为12万元,分两次付清。尔后,原告多次催要租金,被告均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所欠的租金5万元(2015年1月至5月)并从2015年6月1日起按1万元/月计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至退还房屋之日止。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商铺租赁合同一直都在履行,2015年的租金依照合同约定是在11月15日前付清,被告不存在违约,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原、被告商谈南康区工业大道家具城北侧“家居博览中心”二楼A2商铺(以下简称:A2商铺)的租赁事宜,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1万元,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将A2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2015年1月20日,原告谢春���(甲方)与被告皇都公司(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将A2商铺租赁给乙方经营家具产品,租赁期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乙方按年度支付租金,第一年租金12万元,合同期内每年租金随行就市,并于当年的11月15日前告知原告,并一次性付清下一年租金,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一次性付清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不退还押金。同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祖平出具欠条两张,载明:今欠A2商铺房东租金2万元,并于2015年3月10日之前付清;今欠A2商铺房东租金9万元,并于2015年5月22日之前付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商铺租赁合同、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案涉房屋2015年的租金为12���元,未具体约定租金的支付时间,但被告方在合同签订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载明被告将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及5月22日前付清租金2万元和9万元,该欠条应视为双方对租金的支付时间进行了补充约定。合同还约定,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一次性付清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将A2商铺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租金支付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且要求被告支付租金5万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退还商铺之日止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付的定金1万元,可在应付的租金中冲减。合同约定2015年租金未12万元,故2015年6月1日起的房屋使用费(租金)可按1万元/月标准计算。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是2015年11月15日,被告不存在违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及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谢春兰与被告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谢春兰租金40000元(50000元-10000元);三、被告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应自2015年6月1日起至退还商铺之日止按10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谢春兰支付房屋使用费。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江西皇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久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