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御龙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诉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御龙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御龙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塔哈乡冯屯村,58810067-7法定代表人周振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亮,黑龙江马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兴产业孵化器1#楼419室,71664213-x。本院在执行(2015)建调确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经查被��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调确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红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项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