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晓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3名子女,现均已独立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发现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具状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董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3名,长女董某甲,次女董某乙,长子董某丙,现均已独立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法庭审理笔��和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年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子女。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