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七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成慧申请执行沈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慧,沈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杨成慧,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沈承美,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依法受理杨成慧申请执行沈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王丽霞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甘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