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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99号原告: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被告: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雪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小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欣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