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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执民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海庆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清华、尤依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海曙海庆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胡清华,尤依娜,王伟平,宁波汉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海执民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海庆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佩剑。被执行人:胡清华。被执行人:尤依娜。被执行人:王伟平。被执行人:宁波汉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清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甬海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800000元及利息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542.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王伟平名下位于宁海县解放路55弄4号16幢01室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7月29日,竞买人丁亚娥在拍卖中以最高价970000元竞得该处房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宁海县解放路55弄4号16幢01室的房产(房权证号:X0××69;土地证号:26**)归买受人丁亚娥(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丁亚娥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