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沙澍洁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澍洁,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516号申请人沙澍洁,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生,上海市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沙澍洁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5000元,执行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