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银峰与被告四川弘大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峰,四川弘大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王银峰。委托代理人郑辉,四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萱,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弘大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杰,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银峰诉被告四川弘大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裁字(2015)第17号劳动仲裁书,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何凤军审 判 员 曾 诚人民陪审员 王丽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 员代 云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