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军与严于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严于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赵军。被告:严于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严于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军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