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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军与严于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严于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赵军。被告:严于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严于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军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