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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伯海与阿达力·巴克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伯海,阿达力·巴克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伯海,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住福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达力·巴克依,男,哈萨克族,1967年9月出生,住福海县。上诉人朱伯海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5)福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伯海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伯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朱伯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强      辉代理审判员 阿丽亚·夏依扎提代理审判员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