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伯海与阿达力·巴克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伯海,阿达力·巴克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伯海,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住福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达力·巴克依,男,哈萨克族,1967年9月出生,住福海县。上诉人朱伯海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5)福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伯海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伯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朱伯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强 辉代理审判员 阿丽亚·夏依扎提代理审判员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