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证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盛泰洋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德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盛泰洋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德商贸有限公司,杨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证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西安盛泰洋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久德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奎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西安盛泰洋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德商贸有限公司、杨奎武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公证处于2011年9月1日作出的(2011)西长证经字第1215号公证书和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西长证执字第0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长证经字第1215号公证书和(2014)西长证执字第015号执行证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陕西信合、西安银行等数家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奎武在长安银行西安碑林区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929.43元,本院遂依法冻结了该账户。被执行人杨奎武在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15000元,本院遂依法扣划了其全部存款15000元,并依法冻结了该账户。被执行人西安久德商贸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太白南路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102.69元,且该账户长期未发生交易。同时,本院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也无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通过西安市工商局查阅了被执行人西安盛泰洋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盛泰洋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德商贸有限公司、杨奎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4588761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588761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0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