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杨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杨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173-1号原告:王振东。被告:杨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东诉被告杨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景华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王某某名下的牌号为鲁H×××××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景华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振东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某某所有的车牌牌号为鲁H×××××小型面包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