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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审民终再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姚桂芝、任福祥与被申请人李艳秋、任爱真李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审民终再字第00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桂芝,女,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福祥,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姚桂芝,系任福祥妻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艳秋,女,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委托代理人蒋玉梅,女,住营口市西市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爱真李,女,观住营口市西市区。法定代理人李艳秋,女,现住营口市西市区,系任爱真李母亲。再审申请人姚桂芝、任福祥与被申请人李艳秋、任爱真李继承纠纷一案,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站民一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李艳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营民一终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再审申请人姚桂芝、任福祥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营民申字第0010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姚桂芝与被申请人李艳秋及委托代理人蒋玉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遗产继承案件,任立新生前育有三个子女,而原审判决未将另一继承人任百民列为当事人,亦没有证据证明任百民放弃继承权,属漏列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和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一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培勇审 判 员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朱隆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丛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