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向东、支建英与支建英、林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东,支建英,林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杨向东。委托代理人:林赞敏。被告:支建英。被告:林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东与被告支建英、林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93元,减半收取3896.5元,由原告杨向东负担。审判员 虞成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