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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向东、支建英与支建英、林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东,支建英,林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杨向东。委托代理人:林赞敏。被告:支建英。被告:林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东与被告支建英、林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93元,减半收取3896.5元,由原告杨向东负担。审判员  虞成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