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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余本寿与徐照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本寿,徐照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21号原告:余本寿,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徐照生,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本寿诉被告徐照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本寿负担。审 判 员  余江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