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余本寿与徐照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本寿,徐照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21号原告:余本寿,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徐照生,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本寿诉被告徐照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本寿负担。审 判 员 余江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