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行与郑佳佳、郑莉莉、杨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行,郑佳佳,郑莉莉,杨立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行。负责人:赵晓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国杰,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郑佳佳,女,汉族,农民,住安图县二道镇。被告:郑莉莉,女,汉族,农民,住图县二道镇。被告:杨立民,男,汉族,农民,住图县二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行诉被告郑佳佳、郑莉莉、杨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行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