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世超房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世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54号原告: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金鼎盛世城15B楼。被告:邓世超,男,住址铁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世超房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高 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