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关树英与梁绍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树英,梁绍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关树英,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绍权,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关树英与被执行人梁绍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绍权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6日起至判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关树英。本案受理费412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5142元,由被告梁绍权承担。上述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梁绍权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关树英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梁绍权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梁绍权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绍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询房产部门,登记在被执行人梁绍权名下的座落于开平市三埠祥龙六区36-1号405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止),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关树英书面告知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关树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梁绍权的财产或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关树英同意暂缓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梁绍权名下座落于开平市三埠祥龙六区36-1号405房,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绍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关树英同意暂缓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梁绍权名下座落于开平市三埠祥龙六区36-1号405房,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申请执行人关树英的权利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