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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7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静与胡日勒巴根、杨燕民间借贷纠纷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758-3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胡日勒巴根,男,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静申请执行胡日勒巴根、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日勒巴根在建行新华路支行账户内存款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二、将被执行人杨燕在工行天义路支行内存款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三、将被执行人杨燕在中国银行钢铁街支行账户内存款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