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韦X与张XX买卖合同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异字第13号案外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恒,系辽宁昌图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韦X。被执行人张X。本院在执行韦X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向案外人下达了(2015)昌立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XX在案外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卖粮款8万元。2015年4月24日向案外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下达了(2015)昌执字第00509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提取冻结款8万元。案外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是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的代收点,该公司收粮,并将卖粮人的信息及银行卡号转到昌图直属库,由昌图直属库直接向卖粮人支付。被执行人的粮款全部由昌图直属库支付完毕。案外人无权向被执行人张XX支付粮款义务。请求法院撤销冻结裁定。本院查明,案外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系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的代收点,该公司负责收粮,然后将卖粮农户的信息及银行卡号报到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由昌图直属库向卖粮农户支付粮款。本院认为,案外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帐户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子明审 判 员 翟星星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