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博于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于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刘博法定代理人刘国龙被告于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博诉被告于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审判员 丛文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