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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周学勇、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周学勇,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继洪。被执行人周学勇,男。被执行人张丽,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周学勇、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周学勇、张丽连带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借款本金33977.25元及利息、罚息,但被执行人周学勇、张丽至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学勇在中国银行开江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学勇在中国银行开江支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周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