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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与姜文平、任国栋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姜文平,任国栋,张风军,钱立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东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青,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文平,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崔秀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国栋,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风军,女,系任国栋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立军,女,系姜文平之妻。上诉人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姜文平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1)聊东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8月10日,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姜文平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同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是上诉人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姜文平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姜文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上诉人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负担792元,由上诉人姜文平负担39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召勇审 判 员  石 鑫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