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晓敏、葛海江与葛海江、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敏,葛海江,周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247号原告:王晓敏,(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3********),个体工商户。被告:葛海江。被告:周燕飞,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柯国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敏与被告葛海江、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协商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敏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晓敏负担。审 判 员 姜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瞿沙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