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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