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权与被告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权,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何权,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录,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权诉被告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权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权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权负担。审 判 员 陆依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