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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巨力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867号原告石家庄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强,该公司职工。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衍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0元,减半收取即5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玲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