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诉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869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高某,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旭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