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塔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林忠、马国仁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药草滩东庄村委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忠,马国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药草滩东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塔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马林忠,男,回族,村民。原告马国仁,男,回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马贵福,男,回族,村民。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药草滩东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塔尔镇东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玉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药草滩东庄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忠、马国仁与被告塔尔镇药草滩东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忠、马国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林忠、马国仁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林忠、马国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二百元由原告马林忠、马国仁负担,二百元退还给原告马林忠、马国仁。审判员 唐永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生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