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坤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坤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智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986号原告上海坤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智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坤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智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本院需转换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发送了补收诉讼费用结算通知要求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前补交诉讼费用及缴纳公告费,并告知其逾期缴费的后果,原告已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通知,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坤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取人民币2,152元,由原告上海坤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剩余1,07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申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