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明启与哈尔滨市兴鹏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启,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启,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巴彦县兴隆镇被执行人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机械轴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法受理的赵明启申请执行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智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