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申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光辉、朱伟等与王光辉、朱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光辉,朱伟,王磊,吴建设,甄学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申字第00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光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建设。一审被告甄学雷。再审申请人王光辉、朱伟、王磊因与被申请人吴建设、一审被告甄学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邳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涉案债务已经清偿,一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错误。经审查查明,吴建设诉王光辉、朱伟、王磊、甄学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虽称涉案债务已经清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光辉、朱伟、王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朱 莉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