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威海远东矿业有限公司与蓬莱市齐沟金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远东矿业有限公司,蓬莱市齐沟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东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蓬莱市齐沟金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作探矿采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0)威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双方继续履行2008年12月22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资源补偿金由申请执行人每年向被执行人支付120万元,履行期限为10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并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内容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申请执行人每年向被执行人支付120万元,履行期限为10年。依据该调解书所确定给付内容,其权利人应为被执行人蓬莱市齐沟金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东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义务人应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来履行其支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民事调解书无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属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东矿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