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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花 香与刘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花香,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李花香,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博,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035号公证书,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前按照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博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