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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杨世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杨世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529号原告王立新,男,住凤凰县新场乡。被告杨世武,男,住凤凰县麻冲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诉被告杨世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建忠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 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