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国俊、叶洪芬等与刘强强、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俊,叶洪芬,路华,李文武,李文静,李文情,李文雪,李文文,刘强强,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470号原告李国俊。原告叶洪芬。原告路华。原告李文武。法定代理人路华。系原告母亲。原告李文静。法定代理人路华。系原告母亲。原告李文情。法定代理人路华。系原告母亲。原告李文雪。法定代理人路华。系原告母亲。原告李文文。法定代理人路华。系原告母亲。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宏,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伟英,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强强。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投资人蔡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俊、原告叶洪芬、原告路华、原告李文武、原告李文静、原告李文情、原告李文雪、原告李文文与被告刘强强、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俊、原告叶洪芬、原告路华、原告李文武、原告李文静、原告李文情、原告李文雪、原告李文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俊、原告叶洪芬、原告路华、原告李文武、原告李文静、原告李文情、原告李文雪、原告李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