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修加平与西安区老干部局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加平,西安区老干部局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27号原告:修加平,男,1951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委托代理人:修金廷(系原告之子),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西安区老干部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修加平诉被告西安区老干部局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修加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加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修加平承担。审判长 孙嘉欣审判员 马立国审判员 马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傲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