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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红与程平、王玉河、戴召俭、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程平,王玉河,戴召俭,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商初字第699号原告郭红,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德林,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平(曾用名程春迎),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玉河(曾用名王裕河),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戴召俭,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凤,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凤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与被告程平、王玉河、戴召俭、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于2015年8月1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红撤回起诉。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郭红负担。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