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黑保林诉被告李小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保林,李小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黑保林,男,生于1966年7月5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李小龙,男,45岁,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保林诉被告李小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黑保林以被告李小龙承诺于2015年8月15日向其支付合伙资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黑保林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黑保林承担。审判员 丁翠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文 哲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