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丁仁与被告赵志权、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仁,赵志权,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王丁仁。被告赵志权。被告李萍。原告王丁仁与被告赵志权、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清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经被告李萍介绍并担保,被告赵志权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25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环县环城镇育才路刘彦怀私宅一栋4层402号的一套住宅楼房作抵押。同时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利息按月支付。2015年1月底,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工程未结算为由,要求宽限时日,但至今近5个月时间被告既不还款也不付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志权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280000元,被告李萍应负连带还款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志权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的时间、数额及约定利息属实,借款时扣除了半年利息30000元,之后付息20000元。现工程款未结,请求延期还款。被告李萍辩称:被告赵志权立据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李萍担保属实,现应由被告赵志权还款,被告李萍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经被告李萍介绍并担保,被告赵志权向原告王丁仁立据借款250000元,月利率20‰,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付款时扣除6个月利息30000元。后被告赵志权支付利息20000元。2015年1月底,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至今一直未能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丁仁与被告赵志权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审判实践;对还款期限双方约定不明确,被告可以随时返还,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已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案借款本金应当为220000元,已支付利息为20000元。被告李萍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在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志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丁仁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50400元(本金220000元,利率20‰,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止,利息70400元,已付20000元),共计270400元;被告李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建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