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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监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骆某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合刑监字第00013号骆某:安徽省庐江县人法院审理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义海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刑事附带民诉讼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庐江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你不服上诉,本院于2014年元月13日作出(2014)合刑终字第000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你仍然不服,认为法院未对你的伤残等级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仅认定了医药费等,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未判决,并遗漏了重要同案犯等理由,向本院申诉。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2013年3月23日,骆某、骆兰奎在庐江县庐城镇因索要工资与何恩付发生揪打,周义海参与拉架时,骆某用砖头将其头部砸伤后逃跑,周义海追到骆某后,用工地上方木击打骆某头部,经鉴定,骆某的伤情为重伤,周义海的伤情为轻伤。法院判决认定骆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104027.99元,由周义海赔偿98826.6元,骆某自行承担损失5201.4元。对骆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缺乏证据证实,未予支持,但明确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并无不当。对是否还有其他同案犯的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已告知骆某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综上,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