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美君与田林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君,田林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21-1号原告蔡美君,女,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肖钰(系原告女儿)。委托代理人吴宇鹏(系原告女婿)。被告田林东,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陈贵英,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君与被告田林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慧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