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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美君与田林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君,田林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21-1号原告蔡美君,女,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肖钰(系原告女儿)。委托代理人吴宇鹏(系原告女婿)。被告田林东,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陈贵英,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君与被告田林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慧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