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与李巧丽、徐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李巧丽,徐英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02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住所地宁陵县。负责人陈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化杰,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巧丽,女,汉族。被告徐英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李巧丽、徐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超过担保期限,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英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徐英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徐英杰的起诉。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