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杰灿电子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金辉汽车用品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杰灿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金辉汽车用品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315号原告:杭州杰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征。委托代理人:唐江涛。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金辉汽车用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赵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灿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金辉汽车用品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杰灿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杰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2元,由杭州杰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