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姜新民与高友林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新民,高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46号申请执行人姜新民。被执行人高友林。姜新民与高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新民于2015年5月14日本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双倍返还定金26万元;2、承担案件诉讼费5200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姜新民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友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执行费38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友林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690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